土壤调査
为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国家制定了相关的 环保法规.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査、监测、接到举 报或污染事故报告,对有下列情形的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地块,应当要求污染责任人 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报当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开展污染调査和风险评估,并将调 查和风险评估结论备案。
环保局/监测站、农业局、住建局、污染企业的场地变更调查、集体/个体种植户及牧场等。
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